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应注意的政策、法律问题
一、聘用合同的订立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书,是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本载体,也是事业单位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关键性环节,对聘用双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聘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订。
1、签订主体要合格。一方是作为事业法人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另一方是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人员不能签订《聘用合同》,而应采用《劳动合同》的形式。
2、合同要件应完整。即应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聘用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必备条款通过格式条款及填空式的条款得以订立,约定条款通过聘用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订立,用于规定格式条款未涉及但聘用双方又必须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约定条款的订立对于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聘用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约定条款一般在合同的第七条中订立,主要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②受聘人应遵守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特殊规定;③学习、培训费用的处理、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④违约金约定;⑤岗位聘任期限内岗位变动的条件及程序;⑥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⑦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特别事项。
3、合同格式要规范。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聘用合同文本采用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可从连城人事人才网上下载,注意把“范本”去掉,合同编号由单位填写),不要随意自行打印,采用套打方式填写的,使用的字体要注意与合同文本字体相区别;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二是合同填写要认真细致,不得随意涂改。合同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尽量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确实需要更改的要在更改内容上加盖校对章;三是合同条款中不要出现空白。没有可填写内容的空格应划上斜线,填写内容较少尚有空格的部分应注明以下为空白或划上斜线,并保证一式三份的各份合同相一致;
4、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它财物。
5、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后,原合同未到期的自然有效。
二、聘用合同的期限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1、受聘人员工资构成和标准: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工资政策标准执行。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3、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解聘辞聘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五、经济补偿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②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③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④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也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但原固定制职工第一次解除聘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连续工龄计算。
六、违约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无效合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无效。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后,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中出现下列条款为无效条款:
⑴押金条款。
⑵约定的试用期过长或次数过多。如军转干部不实行试用期。
⑶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⑷生死条款。
⑸任何情况下无条件听从单位的安排(工作岗位调整及调动)。
⑹一定时期内不得结婚(单身)、怀孕以及其它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条款。
⑺夫妻同去同留。
⑻社保自付。
⑼无固定期限合同中,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条件。
⑽员工学习也需批准。
⑾解约条款不对等。
⑿过分约束劳动权利。
⒀受聘人员不经聘用单位同意越级上访的,作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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